12月27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3年第37号公告,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》印发,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。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引导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,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《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》。
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,从事工程机械、机床工具、重型机械、石化通用机械、内燃机、电工电器、农业机械、机械基础件、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,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,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。
本规范条件中的再制造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、技术、设备和材料对旧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,使再制造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生产过程,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、节能、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。
文件从基本要求、再制造能力、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、售后服务和职业教育、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。
再制造能力方面,规范条件要求,(一)企业应配备再制造相关的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,具备拆解清洗、无损探伤、检测评估、加工集成、性能检验检测等能力。鼓励应用智能化、数字化装备,采用节能、环保、高效的工艺、技术、装备和材料开展再制造。
(二)企业应制定规范、完整的质量检验标准,在旧件入厂、生产过程、产品出厂等各环节关键控制点开展质量检测。
(三)企业应具有开展再制造工艺技术研究的团队,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%以上,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%以上。
(四)企业每年研发费用应不低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%。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,独立或联合建设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。
(五)企业应具有与再制造相关的技术专利或取得技术专利授权,且三年内未出现过侵权行为。